物业公司收养流浪狗吓倒老人摔断腿,该如何赔偿?
2019-06-20 16:21:55          来源:岳塘区联合调委会 | 编辑:admin | 作者:张定强 唐钊 袁元         

岳塘新闻网6月20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唐钊 袁元)近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宝塔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因流浪狗吓倒老人摔断腿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5月30日7时许,年过七旬的李娭毑在湘潭市岳塘汽车城内散步,被汽车城内某物业公司收养的一条流浪狗吓到摔伤。该物业公司负责人罗某要求老人子女先送老人救治,事后再协商。老人入住医院后,经检查诊断为右臀部骨折,需手术治疗等费用约5万元。

李娭毑子女垫付前期的医药费用后,见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表示,向所在辖区社区民警报告情况,要求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母亲的医药费等。社区民警上门调查了解情况后,引导双方向驻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经查,老人早晨7点出门散步锻炼,行至岳塘汽车城内,被一条冲出的狗吓倒摔伤。事后打听该肇事狗系某物业公司保安收养的一条流浪狗。李娭毑子女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收养了这条流浪狗,就是狗的主人,应该对李娭毑被吓倒摔伤负责。物业公司负责人承认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有一定的过错,发现流浪狗时没有及时驱走,而是出于善心喂养了它。平时该流浪狗是圈养,当天不知道什么原因栓绳松了,确实未尽到管理和看护的责任,但是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汽车城虽是个开放式的营业场所,但早晨7点没有营业,老人不应进入汽车城。

人民调解员唐钊听完双方的陈述后,给双方分析这件事实的几个关键点。其一,物业公司应该对自己服务区域出现流浪狗的现象予以制止和管理,而物业公司不但没有制止还圈养,没有拴狗绳,违反了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老人早晨7点进入汽车城的问题,因事发现场属于开放式的营业场所,即便不在营业时间内,该区域也属于公共场所。其三,依照法规,被侵权人如有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事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还原现场,无法推定老人是否有逗狗过失行为,也无法确认流浪狗是否对老人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对此老人子女和物业都无法举证。

由于老人在医院急需要手术,目前手术费用没有着落。老人子女提出解决老人的医药费,愿意自己承担部分责任,表示不要求物业公司负责老人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调解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协议:物业公司承担老人医疗费用的大头,双方互不追责。目前该协议也已履行完毕。

调解员提醒,市民不要随意收养流浪狗,如需收养流浪狗,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管理和看护的责任,确保安全。防止流浪狗伤人,或再次成为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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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塘区联合调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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